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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部门预算单位:
2023年市本级预算已通过审核批准,现根据市财预函〔2023〕1号文件,批复各单位2023年部门预算及2023—2025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见附件)。
为保证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基本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项目、科目和数额执行。对人员经费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和桂林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人员变动,属于编制范围内的增人增资和一次性抚恤金等支出可向市财政局申报追加。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要严格按照“总额包干、调剂使用”的原则使用公用经费,不随人员增减而调整。要努力控制好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开支,在预算额度内统筹安排好各项支出,原则上不予办理预算追加。“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结余原则上全部收回财政总预算。
二、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科目、金额和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使用范围,项目资金根据项目执行及需求等情况拨付;不得违规将财政资金拨入本单位银行账户;要加强对项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追踪问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预算执行中要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全面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压减一般性支出,坚决杜绝铺张浪费行为,严禁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从严控制新增预算支出,除疫情防控、应急救灾、政策性增人增支以及国家政策调整增加财政支出等急需在当年安排的新增支出外,在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追加安排新增支出预算,确需安排的必须报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三、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组织实施,不得规避、随意改变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2015〕3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桂林市本级货物类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市财采〔2017〕4号)要求:凡纳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各预算单位必须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政府采购计划,11月底前完成项目采购,逾期市财政局将收回预算指标,不予拨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资金落实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四、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切实加强预算管理,努力完成部门各项预算任务。各项目支出要严格控制在预算之内,财政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对于年度内中央、自治区、市政府出台的提高工资、增加补贴等政策性增支所需增加的人员支出、由财政局根据中央、自治区、市政府文件精神,统一办理。
根据中央、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规定,要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对“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要严格控制在部门预算批复的规模内,不得违反规定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同时,规范“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列支渠道,用于“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方面的支出,在国库集中支付环节必须全面准确列入相关的经济分类支出科目;加强对“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预算执行的管理,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
桂林市水利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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