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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事违法案件查处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水资源费征收时限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三、水事纠纷调处时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的确权处理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七日内立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理期限为六个月。案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调解、勘验、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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